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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 第76條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6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受托兒童有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該機構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公布該機構名稱;其情節輕微者,依
第四十八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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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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