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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7條

托育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本文規定所為之處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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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