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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81條

居家托育人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輔導或管理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登記。 依前項規定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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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