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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1條

居家托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收托人數規定,且收托人數五人以上。 二、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為限。 三、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為命令停止服務並立即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四、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命令暫停新收托兒童或暫停托育服務。 五、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命令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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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