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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9條

居家托育人員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於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之檢查,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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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