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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民防組職掌如下: 一、民防法令之研議、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事項。 二、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之協調、督導事項。 三、防空疏散避難及宣傳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協調、建議事項。 六、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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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