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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 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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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