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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6條

教育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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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