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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0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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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