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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 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 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 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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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