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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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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