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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5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拒絕之: 一、依調處事由之性質、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經審慎評估後,可認為不能調處或顯無調處之必要或調處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曾依其他調處(解)程序經調處(解)不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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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