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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 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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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