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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10條

材料耗用量如超過製造 (工作或工程) 通知單之所定,得由用料部門詳述 原因,申請追加,報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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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