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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7條

購料預算 (格式一) 應根據用料預算,參照存量基準,並預計上年度期末 存量與已購未到數量,估計本年度內應購材料數量,由辦理料帳人員會同 材料管理部門編製之。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200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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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