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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9條

用料預算應按期執行,各期或各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但遇施工計畫變 更時,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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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