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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27條

公營事業機關應參照左列各項目,訂定各種常用材料之最低存量基準,切 實實行存量控制。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紀錄。 四、購料方式。 五、運輸情形。 六、檢驗時間。 七、材料性質。 八、材料來源。 九、材料價格。 十、市場情況。 十一、倉儲容量。 十二、材料需求。 十三、備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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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