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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於中下級材料管理人員,應在不影響工作進展之原則下, 使各人員互調職位輪流見習,並視業務需要情形,及人員學職與工作能力 ,亦得設班分別予以專責訓練,以求發揮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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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