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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22條

經領用後再行退回之材料,應視新舊程度,完整情形,按照原領用價值或 參酌原價估價入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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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