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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18條

前條所稱之運雜費用,包括舟、車、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費、臨時搬 運工資、碼頭倉租、保險費、稅捐簽證費、公證費、檢驗費、押匯佣金、 委託代辦手續費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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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