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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26條

材料、憑證、簿籍及報告之格式與編製,除本準則已有規定外,悉依各該 事業會計制度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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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