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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1條

國外材料之供應來源及其規範之調查,應以各國產品目錄,有關機關之資 料,過去採購及使用紀錄為依據,並可委託駐外使館、外國顧問工程師, 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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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