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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6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 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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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