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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6條

藥廠之每批產品均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與該批產品製造及品質管制有關之完整資料。 藥廠應製作製造管制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藥廠對於各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過程之各項重要步驟,應詳實記錄,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產品批號。 二、各批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標識。 三、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 四、加工過程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 五、製造過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 六、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七、製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 八、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九、產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十、抽樣紀錄。 十一、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日期、時間、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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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