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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四、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五、工員管理事項。 六、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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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