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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經理四人,室主任四人,副經理七人,並置專門 委員四人至五人,研究員二人至三人,高級分析師三人至四人,秘書三人 至四人,稽核五人至八人,一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長三十二人 至三十八人,二等專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三等專員八十八人至九十七 人,領組、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十二人至二十人及財務專業人員五人至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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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