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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得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分布情形,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連絡處 。辦事處或連絡處置主任一人,兼任,其餘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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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