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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承保處之職掌如左: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加保、退保、轉保之辦理事項。 三、保險之查核及保險費之計算事項。 四、保險資料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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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