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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19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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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