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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20條

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 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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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