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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 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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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