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 第17條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17條

本局職員之派免,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主任秘書、處經理、室主任 、專門委員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