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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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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