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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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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