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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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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