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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四、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六、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七、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八、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九、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十、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十一、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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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