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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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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