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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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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