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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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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