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處務規程 › 第17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四、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五、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六、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七、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八、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九、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一、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二、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司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