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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5條

社會教育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 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任用之,並呈報上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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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