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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16條

社會教育館經常費分配標準,薪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費及設備費 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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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