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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6條

社會教育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省市立社會教育館 得設置編纂輔導員,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得設置編審輔導員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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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