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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4條

社會教育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輔導組 四、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其工作實施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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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