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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12條

社會教育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 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 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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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