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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11條

社會教育館館務會議由館長編纂編審輔導員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 席,討論各項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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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