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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7條

省市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 。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館館長之指揮並分別受 各該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縣市立社會教育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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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