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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3條

社會教育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備 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鄉鎮市立 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申 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經常費) 五、建築 (圖樣說明) 六、設備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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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