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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15條

社會教育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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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