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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2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置省市立社會教育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以其 名稱上冠以所在地地名。各縣市應設置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各鄉鎮市得設 置鄉鎮市立社會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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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